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株政发〔2018〕18号)文件精神,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救助原则
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自愿申请、预期合理。
二、救助范围
(一)康复救助对象主要为0—6岁(不满7周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康复救助对象条件:具有我市户籍或有效居住证,有康复需求和适应指征,具备医疗诊断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康复潜力的残疾儿童。视力、听力残疾儿童的诊断结果需达到办理残疾人证的最低指标。
三、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 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每人1500元。
2. 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环境布置、人员培训及购买服务等费用补贴。
3. 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 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500元。在救助年龄内,助视器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2. 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根据专业评估机构意见,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每年评估一次,必要时更换;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3次。
3. 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每人每次不低于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购置、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在救助年龄内,助听器验配每人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三)手术。
1. 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为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监护人对人工耳蜗有正确的认识和适当的期望值。每人一次性救助不低于7.5万元,其中80%用于采购人工耳蜗产品1套,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 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每人每次救助不低于1.8万元,用于手术费、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四、申请康复救助流程
(一)申请。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持身份证或家庭户口本、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原件,到市残联康复办提出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和《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手册》,已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儿童需要残疾人证复印件。
(二)审批。市残联按照“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三)救助。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建立康复档案,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市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市残联,市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四)转介。原则上残疾儿童应在本市定点康复机构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救助服务,因本市暂无定点康复机构可转介到上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服务。
(五)经费保障与结算。
1. 市财政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在中央、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
2. 在本级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再由市残联根据情况给予定额或差额补助。
3. 因特殊原因需到外地进行康复治疗的0—6岁残疾儿童,先到市残联申报,提交相关的有效证明,经市残联审核同意并备案,出院后可以申请康复补助。申请康复补助需提供详细的住院记录、费用报销清单、户口本等资料,经市残联审核后给予定额或差额补助,不发放治疗期间的生活补助。
4. 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经市残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将补助资金拔付至监护人账户;辅助器具适配经费由市残联与市财政局结算,辅助器具产品由市残联根据需求情况经政府招标程序进行集中采购。
五、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具有法人资质,机构建设符合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康复机构规范。
2. 自愿成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并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3. 能够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服务规范和服务标准所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4. 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本级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与管理,由市残联会同市卫健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等单位,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择优选择,报株洲市残联审定。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市残联签订《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康复训练机构目标责任书》,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市残联要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确保救助项目公开、透明。
(三)定点康复机构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1. 借助项目名义、出具虚假材料套取康复救助资金。
2. 额外收取救助对象康复项目服务范围内不合理费用。
3. 未按康复服务范围和康复技术规程提供康复服务。
4. 康复服务效果及满意度未达标。
5. 存在消防、食品卫生、水电气使用及教学环境等安全隐患。
6. 违反康复救助工作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残联统筹协调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民政局等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责任分工抓好落实。市残联要做好政策宣传,摸清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制定实施救助计划,做好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等工作;加强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救助项目绩效评估和项目实施的督导检查;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市财政局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市人社局要按规定将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市教育局要支持市特殊教育学校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市卫健局要加强对定点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市妇幼计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市民政局要做好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二)强化人员培训。市残联组织定点康复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株洲市残联组织的专业培训。各定点康复机构要加强对康复专业人员的培养,建立完善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养培训体系,充分发挥各类康复专家的技术指导作用,提高机构康复服务能力。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相关单位要学习掌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精神和内容,积极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